为进一步加强气瓶购置和使用安全,拟遴选部分气瓶供应商作为推荐单位,供师生购买气瓶时参考。
一、入驻平台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近三年内的经营行为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且年检合格,有能力提供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能够提供所供产品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遴选项目的能力和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转包。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申请。
5、近三年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主体等严重失信记录名单。
二、对供应商资质的要求
1、气瓶必须为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合格气瓶;
2、气体(或液体)必须为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液体);
3、气瓶必须定期检验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且有检验合格标志(瓶颈或瓶圈上的检验钢印);
4、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5、充装产品质量合格,充装标准准确无误,并在气瓶上粘贴产品质量合格标签和气瓶(气体)警示标签;
6、气瓶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等问题,漆色字样和色环等标志清晰明显且符合国标要求;
7、气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8、供货商负责所出租、托管和出售(使用过程中存在流转)的气瓶(含附件)的使用安全(包括介质充装、定期检验等)、维护保养和报废等工作;
9、供货商负责协助实验室对所出售的在使用过程中不流转的气瓶(含附件)做好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报废等工作。
三、对供货商运输供货过程中的要求
1、供货商对气瓶送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气瓶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识;
3、气瓶运输过程中,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吊装装卸气瓶;
4、运输过程中严禁烟火,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5、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6、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7、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8、运输气瓶时应当整齐放置、妥善固定,横放时,瓶端朝向一致,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要防止气瓶倾倒,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氢气、乙炔运输过程中须竖直放置;
9、气瓶运输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需遵守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超速行驶,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如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学楼、办公楼等)周围20米范围内停靠;
10、运输气瓶的车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11、 运送气瓶过程中,不得将气瓶独自放在大楼门口、楼道等公共区域,谨防气瓶丢失、倾倒、泄漏等;
12、运送气瓶上下楼须乘坐货梯,没有货梯的,应避免与其他人员乘坐一趟电梯;
13、在楼内运送气瓶时,必须使用专用搬运工具(特制担架、小推车等),禁止将气瓶置于地面转动搬运(含垂直转动);
14、供货商须建立严格规范的交接手续,并配合实验室做好验收交接工作。
四、供应商需提供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农业大学采购供应商入库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农业大学实验试剂耗材采购管理平台注册供应商供货承诺书》;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
4、近三个月完税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5、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内资信证明;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7、单位简介(包括经营范围、规模、组织结构、员工人数、主要业绩等相关情况)及经营的主要产品目录;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9、具体负责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申请入库的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半年社会保险清单(加盖社保中心公章,可使用互联网版本);
10、生产商自有品牌须提供商标注册证;
11、资质证明、行业许可证和其他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所售气瓶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所售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提供《委托协议》及被委托方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
12、加盖公章的供应商承诺函: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供货商在近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违法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
13、响应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相关材料可见附件,上述材料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1本,并提供上述材料pdf扫描件。
五、报名时间
供货商于2020年11月27日中午12:00前递交材料电子版至sysglc@cau.edu.cn中,纸质版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
六、其他事项
1、希望广大师生通知现合作供应商积极参与遴选;
2、欢迎广大符合资质的供应商积极参与遴选;
3、供货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能为师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联系人:席艳霞 联系电话:62732205
电子邮件:sysglc@cau.edu.cn
实验室管理处
2020年11月17日